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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血腥气

前天写到沈的改革中会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什么?今天带这个问题找材料来看,居然超乎我预计。有点意思。但这么越写我自己也没底,有学这专业的人,碰到错处请一定提醒下。

我原以为沈家本的改革中,冲突最大的可能是酷刑的废除,毕竟是沿习千年的律法。

他可能原来也这么想过,所以曾经在腿上捆了两只厚垫子,准备恶法不废,在殿前长跪不起。

结果当晚他就回来了-----改得很痛快。

冲突最大的,甚至不是直接从政治中划分权力。

沈一刀切开密如凝脂的权力核心,把中国传统的行政司法不分的制度解体。从1906年开始,刑部改为法部,管理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建立了四级三审的审判制度。

在当时“移动一下桌子都要付出流血代价的中国”,这位老先生用笨力气扭住政治的一角不放,居然得以安放这一制度,后来都为中华民国所继承,曾担任过司法总长的梁启超在1923年说“从民国建立以来,相比之下,司法制度差不多是惟一的一个成功的领域。”

让老爷子被迫辞职,甚至差点以勾结革命党罪被关起来的,不是别的,居然是与道德之争。

这场百年后还闻得到血腥气的争论,后世叫“礼法之争”。

他们争的到底是什么?打个比方,按以前的大清律,你父母的命令,你要不好好听,就会入罪坐牢(子孙不听教令罪),你父母用暴力伤害你的时候,你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如果你打了你父母,当然,或者你老公,你就得加重刑罚,如果是他们打了你呢,那就要减轻。

还有,如果你现在是个没有丈夫的女人,跟别的男人发生了性行为,那你就得判“无夫奸”罪。

不要笑啊,这个罪在《大清律》中,要施杖刑。

无夫妇女是否享有性生活的权利?在当时的中国,光是提出这个问题,就够石破天惊的。当沈家本等人将无夫妇女与人和奸治罪的条文从新刑律草案中删去时,你可以想象礼教人士的表情。他们震怒的依据是“无夫奸,中国社会普通的心理,都以为应当有罪”------国人都以为有罪,那就是有罪。

沈认为“无夫奸问题不应该在法律上禁止,不能由国家法律来解决。这种事情纯属教育问题,不该写入刑法。老爷子很不容易,为了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得搬出礼教经典著作来论证无夫奸行为即使在古人看来也不为罪。看,《周礼》记了,“仲春三月,男女私会,奔者不禁。”。对方说“私生子多秉戾气,将来必不是好人”,沈还得搬出个例来证明“古来私生子贤哲者亦属不少,未必非私生子即尽是好人。”,呵呵。

礼教派还有个说法,中国妇女知识程度低,在男人面前不懂得如何运用“自由”和“平权”,因而不能不靠法律来禁止。不懂得如何运用自由。就干脆在法律上禁止自由,瞧这逻辑。

沈的理念清楚得很,就是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不能把礼教放在刑律里头维持就算了事”,“不能把道德与法律规定在一起,就说是维持道德”;“道德的范围宽,法律的范围窄。法律是国家的制裁,道德是生于人心的。所以关于道德的事,法律并包括不住。”

但是,与礼教为敌的后果是“历代之服制、名分、礼教一扫而空。草案一出,举国哗然。内则九卿、科道,外则各省督抚群相诟病,纷纷奏参。朝廷迫于公论,虑其窒碍难行,复饬法律大臣另修见行律以备新旧过渡之用。”

在强大的压力下,沈终于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之职,回到法部侍郎本任。

他最后说“如果道德礼教全靠放在刑律里头维持,这个礼教就算亡了。”

他去职后,修订后的法律仍然有“无夫奸”罪,只不过实行的第一年,清朝就覆灭了。

为什么道德会有这样血腥味?

博客里的读者提醒我,去查查“原心定罪”的说法。

哦,这是春秋之义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从汉儒起,把它当成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就是说审判中重点考察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乎儒家道德,如不合乎,必须严惩;如合乎,虽犯法亦可从轻论处。

就是道德至上的审判原则。

听上去,审案问动机,也有它的合理性,但是,用到法律上,动机与道德,是多么模糊不清的概念,谁来定罪,怎么定罪,就没边了。

刘师培对这种“引决判狱”有过总结“掇类似之词,曲相附合,高下在心,便于舞文,吏民益巧,法律以歧。故酷吏由之,易于铸张人罪,以自济其私”。
 说得很清楚-----裁判官要不就给你说得云里雾里的,让你根本弄不清楚怎么回事,好驾驭玩弄你。要么,就操纵法律,好给你任意定罪,从中捞取好处。

就象这位读者感慨的一样“道德是一根多么称手的棒子”

把道德法律化、强制化,就意味着限制和取消了道德之所以成为道德的前提-----意志自由。道德一旦沾上血腥气,善也就死了。

结果是什么?黑格尔早就说过:“普遍虚伪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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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0) 按反序排列
王大帅 [220.178.25.*] @ 2009/9/22 14:34:02
柴静是不是很有名啊?我只知道89年有个学生叫柴静,其他的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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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持

[匿名] OMG [219.139.242.*] @ 2009/9/22 14:54:46
楼上的,你!
柴静MM啊,著名的“非典前线”记者,风格冷静而不失温情,关注我们关心的事,是央视少有的好主持人,这么说吧,央视主持人里我最欣赏两个,一个是小崔,一个是她;
拜托拜托,至少先baidu一下才留言好不啦。

[匿名] NNN [120.83.197.*] @ 2009/9/22 14:57:18
那是柴玲,蠢蛋!

[匿名] 1234 [123.235.117.*] @ 2009/9/22 14:57:46
楼上的,那个叫柴玲,这个是她mm.

[匿名] NNN [120.83.197.*] @ 2009/9/22 14:58:47
说的是楼上的楼上

[匿名] mojie [202.181.113.*] @ 2009/9/22 15:41:19
在你的新浪博客里,发了两段评论,一段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的,没被删,一段是关于死刑的,被删了,转发到这里,供你参考。
谈一点对于死刑的看法。我因为持坚决反对死刑的观点,这些年也陆续看过一点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简单介绍几句,我的介绍仅凭记忆,不保证准确无误,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查资料。
1,关于死刑问题的研究这些年来已经越来越深入了,这些研究涉及到死刑问题的方方面面,非常细致,包括神学的,社会学的,科学的。我个人的看法是,这些研究已经可以充分证明,支持死刑的所有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可惜的是,这些研究在国内被介绍的不多,而国内一些从事这些方面研究的学者的观点也鲜为人知,不被重视。也是,在一个连滥杀无辜都合理的国家,会有多少人愿意听听废除死刑的理由呢?
2,先介绍一个争议很大的观点,就是,国家有权力杀人吗?我们通常讲,国家的权利来自于人民。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其实人类社会最初是没有国家的,但是人们后来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和安全,愿意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将之授予一个社会组织,于是有了国家,有了政府。但是,人们不可能把自己本来没有的权利授予国家,国家也不可能拥有不被授予的权力。那么问题就归结到,杀人是个人的天赋权利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个人把自己的这种杀人的权利让渡给国家了。但如果杀人不是天赋权利,个人根本不曾拥有过,那么,国家自然也就没有了杀人的权力,因为不被授予。
3,如果说上面的观点有争议的话,那么另外一些研究,则是实实在在的。比如死刑可以震慑犯罪说,研究表明死刑不会比无期徒刑和长期徒刑更具有震慑力。前面有的朋友说过,杀了几千年的人,也没见犯罪减少,呵呵,确实如此。根据对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跟踪调查显示,没有一个地方在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尤其是恶性犯罪率上升的,相反很多地方有所下降,废除死刑的时间越长,犯罪率下降的越明显。
4,还有研究表明,死刑,尤其是死刑的执行场面,对暴力犯罪有示范和催化作用。很多人看过美国电影《勇敢的心》,会记得最后华莱士被处死的场面,有人注意过下面围观的人吗?那个时代,英国等很多国家都采取公开处死罪犯的做法,理由就是可以震慑犯罪,我们以前也有所谓公审公判,理由一样。按理说,这些亲眼看过死刑的人,参加过公审公判的人,一定会最受震慑吧。事实恰恰相反,英国的一项研究表明,正是住在刑场附近的,经常观看死刑的人群中,恶性犯罪率最高。我觉得,这起码可以说明,死刑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有震慑力。
5,一些具体的罪名,取消死刑后,会导致恶性杀人犯罪率降低。比如强奸罪,抢劫罪。司法实践表明,当一般的强奸罪和抢劫罪不再被判处死刑后,抢劫和强奸的犯罪率并没有上升,但是先奸后杀和抢劫杀人的犯罪率却降低了。
6,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应该仅对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理由是报复是正当的,所谓“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不杀他,怎么对得起死去的生命?”对此我不想多说了,只是认为这种“以剥夺一条生命的做法来表示对另一条被剥夺了的生命的尊重”,逻辑十分的诡异,我理解不了,也不能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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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0 [218.25.36.*] @ 2009/9/22 20:03:11
mojie傻逼一个

[匿名] 红红 [218.16.176.*] @ 2009/9/22 20:14:09
想来法治与道德风俗是社会生活的两大基点,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在健全法治体系的同时培养蕴育一个大的深厚的道德风俗,使普罗大众渐进于进不触法,退不失德。当然,这样的社会理想,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的。当然,我们这里讲的道德风俗的内涵,不全是传统礼教,也不排除西方社会的优秀品性,我们还需要有选择性的扬抑。

[匿名] kayak [60.18.220.*] @ 2009/9/22 21:13:45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切实做好律师代理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指导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忠诚履行律师职责使命。”

[匿名] 野草 [116.20.89.*] @ 2009/9/22 22:07:26
这不是那个柴静的文章,清醒一点。

[匿名] 奇摩 [218.107.214.*] @ 2009/9/22 22:51:27
真正公平的法制会像表盘的指针,指向并不影响任何一个方位的生存,所以不存在争论,只有在某个指向伪装成“指针”的时候,代表“指针”的法,才会与表盘的其它刻度产生争执。

所以法律最重要的是公平。不是过去习惯和现行条款,也不是左边的声音或者右边的声音。

事实上真正公平的时候,左边右边的声音都不会有异议。

[匿名] 柴禾甲 [123.165.86.*] @ 2009/9/23 9:02:11
你说,我当你的FENS,是不是就该叫柴禾啊?反正不能叫火柴,那会让我想起那个蘑菇头,核桃仁脑的鲈鱼!我觉得还是柴禾好,众人识柴火焰高么!

北京棋迷 [24.90.209.*] @ 2009/9/23 11:02:03
如果能做到让人生不如死,那我赞成废除死刑 :-)

我这是扯淡,别当真。

楠少 [221.215.89.*] @ 2009/9/23 16:09:09
看完之后我想知道,有人情味的法律是怎么一回事。没有人情味的法律,不符合大众价值观的法律,又怎么能实行。法律编制的依据又是什么,既然法律来判断对错,哪由什么来判断法律的对错。

[匿名] 牛逼上天 [122.224.86.*] @ 2009/9/23 17:02:59
翻这些陈年烂账本有什么用呢?

[匿名] Gazi [115.196.149.*] @ 2009/9/23 21:13:31
附“mojie”
1,古代英国是公开执行死刑的,有人曾经统计过到底这些犯死罪的人有多少现场看过死刑过程,答案是80%的人都看过。人在犯罪时想到的不是刑罚的严厉,而是自己如何逃脱制裁。
2,我认为,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犯罪率是一定的,通俗的讲,总有那么百分之几的人是要触犯法律的,犯罪是人类的一种社会现象,有人就有犯罪,不是说通过死刑就能硬给控制住的。
3,在抢劫、抢夺这种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不宜规定有死刑条款,人命无价。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挂死刑反而会导致犯罪人产生“反正一死,拉个垫背”的想法。
4,日本一年的死刑数量不超过20,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以人为本,一年执行10000以上的死刑,太说不过去。

喵小锥 [58.46.225.*] @ 2009/9/23 23:26:45
mojie一点都不傻

myth2506 [221.11.16.*] @ 2009/9/24 11:21:31
道德上的约束因为没有强制力,加之缺乏信仰的因素,也就慢慢在侵蚀着善良了,可看“南京徐老太”案件

[匿名] 胡扯 [58.211.21.*] @ 2009/9/27 7:14:33
死刑是和计生挂钩的。

runningpotato [219.234.81.*] @ 2009/10/10 15:48:33
此言德乎,实言法。法惧严乎,惧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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