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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理不大写呢

陈燕萍的案子里很大一部分是家庭纠纷,最典型的是孩子不赡养老人。

事实清楚地很,她可以判,“你必须赡养”

但她说“但是那碗饭咚往桌上一放,你吃得下去么?是什么滋味?”

所以她会百分之七十的案子选择调解。

她关心的并不是规则,她关心的是这只碗应该怎么放在桌上的技术细节。

采访她的记者对我说“她是挺感人的,但这不就成居委会大妈了吗?”

随着她的大规模被宣传,她的调解被“真情”化,即使在司法系统,争议的声音也很大“都这样,司法就别搞了”,在听她的讲座的时候,底下的年青人笑。

她甚至不得不拿出她写的国内首例精神赔偿案的判决书,来证明她的司法理论水平,以应付来自法治论者的批评。

 

陈燕萍的确没有判出是非,她甚至尽量回避了“到底谁对谁错,谁赢谁输”这个在人们看起来对司法正义最直接的体现,但她恰恰是要在这个事实层面而不是在规则层面解决问题。

“我要的不是结案,而是要用法律来调整人类的关系”

在我们的节目中,两兄弟的诉讼,她左劝右劝,结果看上去象是“和稀泥”------哥哥搬去沙土,弟弟搬走小狗。她要的不是结案,而是这个结果-----弟弟把小狗一拉“走,小狗,回家住楼房去”

好吧,那么,即使我们承认这个结果是好的,比僵化的判决更好,但会不会,这是一种行政治理方式,而不是法律明晰规则,这会不会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这种方式会不会伤害了法律的实质?

晚上看朱苏力的《送法下乡》。

 他说:“绝大多数学科都包含思辨理性、实践理性和技艺这三种知识,但由于对知识传统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我们更多地把视线投向普适化的知识、大写的真理,其他两种的知识得不到正当化。”

他指的其他的两种知识其实就是陈燕萍身上最强的特性。

他用一句略带晦涩却很可玩味的话来形容“所有的适应都是知识”。

所以他认为现在要求大学生去基层,增强基层学术性的观点搔不到痒处,他认为法律知识只是基层法官在解决纠纷时所必须调动的众多知识之一。

 “规则是附着于这些非常细小、不起眼因此常常为我们这些学院派法律人认为与法律毫无关系的制度和因素才得以起作用。”

他说“正义不大写不等于非正义”

有人把这总结成反司法理论。这种理论的含义是,如果我们要在非基层建立法治,我们首先必须安排好基层的治理问题------一只碗落下来的轻重和一只小狗的窝搭在哪儿的问题。

 

朱苏力的观点当然会有争议,但他对我有个打击,我反思在节目出发之前,我对陈的疑问的基础究竟是什么?

在十年前,我刚坐上中央台主持人的演播室的时候,我每天在结束语里要习惯性说几句“我们期待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早日到来”

然后我就卸妆下班了。

我以为那就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了。

等我作记者之后,我知道名词解决不了社会问题,但很多次看到问题的时候,我仍然下意识地认为,“一定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现在所有的问题,都只是那个方案不够健全,而不够健全的问题是某些人有毛病。

朱苏力说“许多人习惯了标签式的思维,把中国基层司法实践中的不同问题都阐释为法治不健全、法官素质低下等,(不是说所有这种解释都是错的,而是不能把它当标签到处贴),它们已经成了许多人头脑中无须质疑的真理。但只要进一步提问,就可以发现,这样的做法是拒绝思考和批判,我们任何时候都可以用这样的“真理”搪塞问题。”

我不是一直在警惕自己思维中的这一模式的吗?

我曾一再引述顾准的《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不就是因为他是以何等沉痛,指出了一个假设完美世界与范式的绝对真理,而缺少实证和理论反思,会是什么后果吗?

但是,只要我稍一轻慢-----不,甚至用不着轻慢,只要没有针刺一样的刻意提醒,那种认为“大写的真理”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惰性习惯就会出现。

朱苏力说“西方的法治之所以被我们认为是值得学习的,恰恰因为他们没有提出一些不可更改的条条框框,他们只是在不断进行“社会零星工程”,在改变他们意识到的社会中的不美好的东西。”

这个“社会零星工程”,没有大写,也不可能有惊叹号,但依靠永远不会让人热血沸腾的技术,才能一步一个脚窝向前。

我原以为“理想的法治”可以解决那些我所有期待而不决的问题。

这期节目让我重新审视这句话,感到这种不假思索背后的危险-----如果,如果真理不大写呢? 

我并非毫不保留地肯定陈的作法,也并不完全同意朱苏力关于基层法官的论述。只不过,他们把我头脑里一个囫囵吞枣的硬壳掀起,让我去听生活的喘息,作为思考的起点。

也谢谢大家的留言,没有这些针刺一样的感觉,我只不过还是那个卸妆走人的主持人。

我们可以再讨论,也可以看看萧瀚对朱苏力这本书的批驳,他用了滔滔万言去用论证。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1/1/118819.shtml

他说“一方面试图撩开作者被人诟病的所谓“反法治”的面纱,厘清其对中国法治现状和未来的真实忧虑;另一方面,本文试图提醒作者:论证的严谨性决定于逻辑过程的严密程度,这是任何一个观点借以立足的基础,在使用论据材料时,过于强烈的个人偏好必将导致其后的一切论证无论多么雄辩、滴水不漏都无法保证论点成立,其结论往往会有很大的误差”

这篇文章在天涯没有任何跟贴,这真是一个吃力而不可能引人注目的活儿。

可是,明知寂寞,也要批判,就是因为他与朱苏力抱持同样看法,“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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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定制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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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2) 按反序排列
[匿名] 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妥协 [220.181.35.*] @ 2010/2/1 13:20:38
也就是我党说的和谐,法律是手段不是目的。
如果无视有些人天生在某方面就是有问题这个事实,就会以为有一套完美的解决方案。

[匿名] 看看 [222.70.168.*] @ 2010/2/1 13:27:41
开启民智 开启民智 开启民智!!!!


五四过去快100年了

还是要在这里痛呼三声!

理性 公正 法制 包容 德先生 赛先生

[匿名] 玛特 [202.101.118.*] @ 2010/2/1 13:42:31
在每个位置上就该做这个位置该做的事。
在法官的位置上就需要戴上“正义的蒙眼布”去作出哪怕是“僵化的判决”。
“一只碗落下来的轻重和一只小狗的窝搭在哪儿的问题”这类“基层的治理问题”,在分工上不是司法分支该干的事。
一个法官去做这种事,是越俎代庖,是司法没有独立性而沦为行政附庸的必然结果。
最高法树陈燕萍这个典型,为“注重调解优先”作脚注,恰是在开法治的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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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无 [211.157.219.*] @ 2010/2/1 14:40:52
请关注一下《网瘾战争》,魔兽玩家自制的64分钟电影。闾丘露薇已经在凤凰台1月25日和26日的节目聊过这事儿。

“如果昨天问我09年最好看的电影是什么,也许我会说是《阿凡达》,但是今天,我一定会说是《网瘾战争》。”一网友如是回答。


欧克 [113.129.204.*] @ 2010/2/1 14:59:44
我只看到了一群傻逼

[匿名] 一笑 [123.118.60.*] @ 2010/2/1 15:10:49
法官不尝试用法律去解决问题。。。。
她确实应该尝试下做做居委会大妈。。。。

手里拿着法院的强制武器,去做居委会大妈的活,法制在这些人手中破坏无遗!

[匿名] 东邪 [119.161.224.*] @ 2010/2/1 15:12:10
问题1
法官究竟是代表法制还是法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如果法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选择调节,也可以选择判决,那是否应该有必要限制这种法官裁决的自由度?
问题2
我们的法律条条文未必比其他国家的不健全,但关键在于,没有对民众发起的主动的接口。
举个例子:一个公司不给员工上各种保险,但又发给足额的工资(也许工资数额可以接受),那么,员工是否有必要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为员工缴纳保险?
这种事情,听上去很好,只要证据充足,似乎可以没有问题了。
但实际情况是,员工去告公司,那么公司在事后会如何处理员工呢?
少拿保险和直接失去工作,哪个轻哪个重?又有多少人会用法律解决问题呢?不是不相信法律,而是法律不够切合实际。
这种事情本身不应该由弱势公民主动发起,而是应该由执法部门主动发起监察各种法规是否在社会中落实。
我们执法的过程中缺少了这个主动的环节,就一切都是空谈。
不过就是
“看上去很美”

[匿名] A [221.217.30.*] @ 2010/2/1 17:00:05
庭外和解当然是好事,但这是律师和检察官的活儿,法官不能干这个,法官干这个,说明法官爱民如子,是父母官,是青天大老爷,说明我们还活在清朝。

政府把这个法官当作典型推广,说明政府不懂不尊重法,还在抗拒从严、依法严惩的时代。

还有,子女必须赡养父母这条法律什么时候才能撤销阿,我们的福利体制进步能否快一点,都GDP世界第二了。

[匿名] 小红 [115.238.61.*] @ 2010/2/1 17:06:45
作为门外汉= =只是因为正好在看黄宗智的《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看起来根据黄宗智的研究,其实取得结果是中国民事法律之前一直以来的传统,他觉得需要探索的某种中国式的现代法律,也跟陈燕萍的做法有某种关联。。仍然作为门外汉= =看书过程中(还没看完~),我也觉得说法很好,也觉得应该可行= =但还是疑惑怎么去做到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适性呢

[匿名] 半 [124.126.157.*] @ 2010/2/1 17:58:23
和大多数警惕的中国人一样,听陈说话脑子里总存一个问号。

会不会到后来不自觉间有表演的成分了?为什么带女孩看父母要开警车去?

当然这么一边恶意着,一边又谴责自己的恶意。
因为这些年来陪伴女孩的人是她。不难想象没有她女孩可能将如何不堪。
我们只是什么也不用做,站一边看看然后轻松下结论的看客。

对我来说真正有说服力的,是听女孩说话。具体说了些什么我也不记得了,就觉得她很美好。
这种美好,和她本身有关,和年龄有关。我想,和陈也是不无关系的。

philqiu [218.82.146.*] @ 2010/2/1 21:52:00
陈法官做的工作,实际上是社工工作,而不是法官的本职工作,理论上说,陈法官是不务正业。但是中国大陆的现实是NGO无法顺利成长,而政府提供的此类公共服务也没有到位,所以有良心的法官往往只能“多干一些”。但是这样做实际上是恶性循环:法官不能干法官该干的,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也不提供,也不让可以负担这个责任的NGO来负担,结果就是法制不彰,道德恶化。

所以这紧要环节在哪里呢?大家都是明白人。

[匿名] " [192.158.61.*] @ 2010/2/2 8:38:43
这是傻孩子的困惑

法律不是工具,不是手段,这点必须明确 - 在此基础上,两层意思:
- 当事件不属于强行法的范围时,法律是谦抑的,法律不会主动干预人民的自愿和解;否则,借用一句俗话,“虽远必诛”,不会给她这个操作空间的。
- 则核心问题在于“自愿”与否。该女士以社工、妇联或任何其他一个角色出现 - 这些角色,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或说不具备压迫性的力量,均是没问题的;否则,大有可商榷之处。

[匿名] omg [123.131.86.*] @ 2010/2/2 10:43:43
人性本善还是恶,这个一定要想清楚。法律存在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

dxxdxdh [119.161.224.*] @ 2010/2/2 15:14:03
如果一个系统除了问题,要想修,就该按照系统的理论运行方式走,然后看见毛病在哪,然后是该换零件换零件,该改设计改设计。
我们遇到的问题是系统A出了问题,搞出个系统B,或者在设计图纸之外加个管子捅出去,结果是毛病滚雪球的增长。
法官就该做法官的事。法官觉得不合理,那就去研究司法制度的事。如果法官私自给自己改了行,那其它人是不是也可以这么玩呢?

[匿名] 小魏 [119.119.51.*] @ 2010/2/2 16:55:15
个人认为民法本来就应该以调解为主。毕竟法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矛盾而不是惩罚,羞辱或是伤害任何人。至于高法树立了谁当典型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在我看来司法系统搞宣传本身就是扯淡,跟宣传什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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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一笑
有国家机器做后盾,还能放下身段,为百姓排忧解难,而不是为了什么宏大的使命到处挥舞大棒。我觉得这种态度在我们这个国家更为难得。法制也好,法治也罢,我们都得先把自己当成人来看待,而不是可以为了任何崇高目标随意牺牲的蝼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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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东邪
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限制,但为什么还要授予法官这种权利?
是不是应该再引入一种权力来裁量一下法官的裁量是否得当?
还有你那个“主动的接口”是在说某些部门不作为吧?呵呵,对于那些“恶法”,不作为反而是件好事。你总不能让相关部门按照你意愿选择性的强制执法吧?
至于你举的那个例子,你不知道啥叫契约自由吗?还有你有没有想过,为啥企业在可以保持人力成本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宁愿把钱直接发给员工也不愿意为员工交保险。

[匿名] 拜饽饽说馅儿 [118.88.63.*] @ 2010/2/3 18:27:03
这篇博文涉及的东西太多了——柴姐姐的知识量、结构很惊人。
我觉得在大陆法系的思维模式里,法官只能冷冰冰的做出判决——这是最不坏的方式。
当然不存在“最好的办法”,但大妈法官追求的不就是“最好的办法”吗?
我们应该把努力分成: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和进入司法程序之后。
我们的法律从业人员不仅仅是缺少“实践”,最大的问题是缺少“理论”。(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失业率最高也是这个原因。教学质量太低了)。大陆法系对法律从业者的理论水平要求太高了……

我觉得应该让贺卫方老师说说这个事儿

莫苏 [113.113.169.*] @ 2010/2/3 19:40:03
个人认为不能把陈燕萍的行为看作是苏力和萧翰老师观点里的“非大写的真理”,法律即使不能只被看做是法律规则,也应有其自己的范围。所谓的“制度与技术”,不能做过分的扩张解释,否则便没有意义了。

[匿名] 万物生长靠太阳 [121.229.171.*] @ 2010/2/3 20:57:40
柴静 , 我劝你在逻辑范畴 ,还是不要再费劲了 。
就文艺到底,何如 ?
你解释得也累 ,更不能说服人 。


[匿名] 小牛 [123.128.161.*] @ 2010/2/4 1:09:27
我觉得这法官就是被当做一技术工人了。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法官技术工人才是最受欢迎的角色,因为完全不会牵涉到任何权力的分配问题,也不会有居委会大妈跳出来说被她抢了工作。
不过问题是,技术工是法官最起码的职业要求。有效的调解,明晰的判决和引用法条是起码的素质。如果最基本的调解还需要一再宣传或是被当作模范,那只能说明法官总体素质不高,或者社会上需要对法官这一职业更清晰的再认识。当然,前提是这宣传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法官应不应该成为国家权力机构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是个问题。一蹴而就显然不可能,不过坦率地说,我也看不到多大希望。改变任何条条框框都是极其困难,痛苦的过程,愿所有人痛并快乐着。

[匿名] 老野 [124.66.79.*] @ 2010/2/5 19:53:20
写的很好,你完全无需在意路边的闲言,就这样前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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